一、设立依据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8〕18号)第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三)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六)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办理材料
1、注销登记申请书(包括注销审计申请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表、董(理)事会关于注销登记事项的决议、清算组织成员名单、清算报告(含清算审计报告)、收缴情况表授权委托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4、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
三、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四、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六、办理地点、联系电话、办理时间:
地点:川汇区hth网页版在线登录入口中心二楼民政综合窗口 联系电话: 0394—7770296
办理时间:上午9:00—下午5:00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